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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化学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中,重金属的排放标准是多少?
2026-01-22
综合化学处理设备的重金属排放标准核心依据 GB 8978-1996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,按 “第一类污染物(车间口)+ 第二类污染物(总排口)” 分级,同时叠加地方 / 行业更严标准,以下为清晰限值与合规要点

一、核心限值(GB 8978-1996,单位:mg/L)

1. 第一类污染物(不分排放级别,车间 / 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)

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总汞 0.05 总铬 1.5
烷基汞 不得检出 六价铬 0.5
总镉 0.1 总铅 1.0
总砷 0.5 总镍 1.0

2. 第二类污染物(总排口,按排放级别,1998 年 1 月 1 日后建设单位)

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(纳管常用)
总铜 0.5 1.0 2.0
总锌 2.0 5.0 5.0
总锰 2.0 5.0 5.0
总硒 0.1 0.2 0.5

二、关键补充与合规边界

  1. 时段差异
    •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单位:部分第二类重金属限值更宽(如总铜一级 1.0、二级 2.0),第一类限值与新建设单位一致。
  2. 地方 / 行业叠加
    • 地方标准:北京、上海、广东等多地纳管限值更严(如六价铬≤0.1、总镍≤0.5),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为准。
    • 行业专项:电镀(GB 21900-2008)六价铬≤0.2、总镍≤0.5;制药(GB 21903-2008)总砷≤0.3,优先执行行业标准。
  3. 设备与监测要求
    • 需配套重金属在线监测仪(如 ICP-MS),确保出水稳定达标;验收需提供 CMA 第三方检测报告。
    • 处理工艺(如化学沉淀、螯合沉淀、离子交换)需匹配进水浓度,确保去除率≥95%。
  4. 危废判定
    • 高浓度重金属废液(如总铬 > 100、总铅 > 50)属危险废物,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,严禁设备直处理。

三、快速合规判定步骤

  1. 区分第一 / 第二类重金属,确认采样点位(车间口 / 总排口)。
  2. 明确建设时间与排放去向(纳管 / 地表水),选定 GB 8978 对应级别。
  3. 叠加地方 / 行业标准,确定最终限值(如地方纳管总铜≤0.3 则按 0.3 执行)。
  4. 匹配处理工艺,确保稳定达标并留存监测数据。